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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个人军事网站的管理

国家对个人军事网站的管理主要依据《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 开办规范
    • 许可与备案:开办个人军事网站,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 人员配备:鼓励配备具有军事新闻出版或广播电视工作经验,较高政治、军事专业和保密素养,或受过相关培训的专职编辑、内容审核人员。
    • 账号核验:个人若要在网站平台开办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账号,若属于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专家学者、在军队有较长服役或工作经历的人员,或参加过相关部门组织的军事新闻出版等培训的人员,以及其他具备较高政治和军事专业素养、保密素养的人员,可由网站平台认定为军事账号,但需按规定进行核验。
    • 身份认证与标注:网站平台需核验军事账号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标注账号属性,加注专门标识,并于 30 日内将账号有关情况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所在地网信部门和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在互联网开办账号,不得使用原单位名称、个人曾经担任的军队单位职务等信息。
    • 名称标志规范:军事网站平台、账号等的名称、标志、头像,除经批准外,不得使用或关联与军队和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字样,不得使用部队番号、军旗、军徽等军队专用标识,也不得含有偏见、诱导等易使公众对军队产生不良认知的内容,以及法律禁止的内容。
  • 信息传播规范
    • 鼓励传播内容:国家倡导传播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弘扬人民军队光辉历史、优良传统,反映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成就,展现军队人员精神风貌,传播国防教育知识等有助于强军兴军的信息。
    • 突发事件处理:对于涉及军队的突发事件,应发布和转载权威信息,依法治理违法和不良信息。
    • 禁止传播内容: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诋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歪曲人民军队历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诋毁军队单位、军事职业,挑拨军政军民关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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